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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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一次性轉讓金額較大,是否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公司員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時,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由于企業員工出差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屬于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因此不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每月固定向員工發放的貨幣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四、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什么項目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五、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我單位2014年12月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1月實際發放的,該筆支出能否在計算2014年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該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企業2014年12月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1月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算2014年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七、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的勞務,哪些勞務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八、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核力發電企業對電廠操作員的培養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十、我公司認定成為了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十一、企業境外盈利可否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font>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企業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并嚴格按照申報表填報說明及邏輯關系執行。
  十二、電臺或電視臺收取的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币虼?,電臺或電視臺收取的廣告費應在相關的廣告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
  十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應當如何備案?
  答:1.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經認定后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國稅公告2015年第6號)的規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時,可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相關備案資料由納稅人妥善保存備查。
  2.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報送資料要求
  由于2014年度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新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已列示企業當年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情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情況和人員占比情況,因此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5號所附《網上辦理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的資料清單》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僅在年度申報時報送當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表。
  十四、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A105050第9行“住房公積金”的稅收金額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十五、事業單位支付給離退休職工的工資和福利,部分由財政撥款支付,部分由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支付,由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支付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能不能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匯總納稅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如何進行資產損失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ont>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十七、跨地區的總分機構,哪些情況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八、納稅人辦理批準事項、備案事項和納稅申報事項的辦理時限是多長?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部分涉稅事項時限的公告》(北京國稅公告2015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批準事項、備案事項和納稅申報事項的辦理時限為當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日止。
  批準事項是指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適用稅收政策前,須按照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并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涉稅事項。
  備案事項是指納稅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涉稅事項應在適用相關政策后,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申報事項是指納稅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涉稅事項應隨其當期納稅申報,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十九、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二十、核定征收企業能享受小型微利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十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什么申報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第二條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二十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作為免稅收入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作為免稅收入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十三、現在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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